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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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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21001-05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11001-05 Y非公司企业法人核准
主项名称 0111001 Y企业核准登记(权限内)
实施机构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工商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营业执照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号,国务院令第648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第一款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第三款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 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 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 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 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 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1个工作日):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审查 2.审查责任(2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决定 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即办):当即制发许可决定书。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注册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5工作日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41845
2 服务电话 0373-307712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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