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1001-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11001-02 Y有限责任公司核准 |
主项名称 |
0111001 Y企业核准登记(权限内) |
实施机构 |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工商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营业执照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修正,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
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第一款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二十条第一款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
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
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
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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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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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个工作日):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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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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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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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2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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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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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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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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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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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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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当即制发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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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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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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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注册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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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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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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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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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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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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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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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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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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