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1001-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11001-01 Y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主项名称 |
0111001 Y企业核准登记(权限内) |
实施机构 |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工商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个月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八条第一款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
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
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号,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
3 |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
4 |
【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工商总局令第10号修订,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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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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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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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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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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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即办):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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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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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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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即办):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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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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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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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当即制发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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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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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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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注册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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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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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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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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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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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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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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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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