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601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8012 Y对台湾居民逾期非法居留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1991年12月17日发布,2015年6月14日修订,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
审查
|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新乡市公安局法制室、各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
|
告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
决定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