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701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5012 Y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委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月31日公布,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
2 |
部门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年5月6日发布,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3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14〕38号,2014年10月20日印发施行)
一、注册机关
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和证书补发机关为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护士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机关为设区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执业注册
(三)办理程序。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报送所在地省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报送所在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按照逐级审核的原则,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至所在地省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制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4.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护士执业证书》);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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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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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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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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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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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即办):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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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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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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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送达责任(即办):窗口发放审批文件,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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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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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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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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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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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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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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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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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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