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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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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7001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35001 Y负责辖区内二级医院的评审工作
实施机构 医政医管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卫滨区健康路34号 新乡市卫生计生委 医政医管科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颁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2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院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卫医〔2012〕150号,2012年7月18日印发施行) 第五条 河南省辖区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均应参加医院评审。   第六条 省辖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评审组织。评审组织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组建,或是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评审组织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医院评审的技术性工作。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二级和一级医院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二条 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评审组织负责辖区内一级医院的评审工作。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评审 1.评审责任:依据《河南省医院评审办法(试行)》对辖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医疗机构进行评审。 医政医管科
评价 2.评价责任: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开展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并形成《评审工作报告》 医政医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评审过后依据评审结论,对通过评审的医院发放登记证书,对未通过的医院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通过评审的,降低或撤销医院等级。 医政医管科
运行监管 4.运行监管责任:在医院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医院进行检查或抽查。 医政医管科
其他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政医管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52935
2 服务电话 0373-202437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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