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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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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27015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35015 Y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
实施机构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科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2009年4月29日通过公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2 政府规章:《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2012年12月11日通过,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四)推动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获得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以及相应的奖励优待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 (五)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 (六)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申诉、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的相关权益。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资料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科
处置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检查结论,对查出问题进行整改,检查结束10日内报告整改报告。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科
信息公开 3.信息公开责任:对被检查单位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科
其他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52935
2 服务电话 0373-205161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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