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701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5014 Y对药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药具管理站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2006年7月14日通过,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订购计划和药具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的监督和通报制度。
第四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各县区对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药具管理站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各县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
药具管理站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检查结论。
|
药具管理站
|
送达
|
4.送达责任:通过网上平台,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
药具管理站
|
事后管理
|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
药具管理站
|
其他
|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药具管理站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51613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