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701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5013 Y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 |
实施机构 |
妇幼健康服务科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并施行)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2 |
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施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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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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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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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健康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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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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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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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健康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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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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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根据实际情况,进入整改复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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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健康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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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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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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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健康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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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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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健康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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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51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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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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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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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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