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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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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5270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给付类
职权名称 0535001 Y参加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人员的奖励、补助、津贴与抚恤
实施机构 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受理地点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 新乡市卫生计生委 卫生应急办公室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年5月7日通过,2003年5月9日起施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 政府规章:《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2003年7月29日公布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在第一线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在第一线工作的人员家属给予必要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按照有关要求,根据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数编制补助、抚恤、奖励花名册。 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审查 2.审查责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据核定名单实施补助、抚恤、奖励。 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监督决定责任落实情况,资料归档备查。 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其他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责任。 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52935
2 服务电话 0373-205287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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