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711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35118 Y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卫生计生监督局、法制科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令第10号,1990年6月4日发布,1990年6月4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卫生计生监督局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卫生计生监督局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
法制科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卫生计生监督局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卫生计生监督局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卫生计生监督局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卫生计生监督局
|
|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卫生计生监督局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5203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