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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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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7116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35116 Y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未向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未向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处罚
实施机构 卫生计生监督局、法制科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令第10号,1990年6月4日发布,1990年6月4日施行) 第六条第一款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建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卫生计生监督局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卫生计生监督局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法制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卫生计生监督局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卫生计生监督局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卫生计生监督局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计生监督局
其他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计生监督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52935
2 服务电话 0373-369520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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