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7010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5010 Y医疗广告审查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委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1年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自2015年9月1日施行)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2 |
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生部令第26号, 2006年11月10日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3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医疗广告审查职权的请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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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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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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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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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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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4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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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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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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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窗口发放审批文件,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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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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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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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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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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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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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52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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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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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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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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