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7009-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5009-02 Y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委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3年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
2 |
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2001年9月29日通过,2001年11月16日发布施行)
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第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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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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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上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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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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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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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5个工作日):审核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和校验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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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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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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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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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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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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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发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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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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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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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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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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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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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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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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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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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52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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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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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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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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