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701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5011 Y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委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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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1989年10月24日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八条第二款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2 |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5年6月2日修订,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接下页) |
3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豫卫监〔2006〕125号,2006年9月19日印发,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按照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类别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同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情况及检测报告;
(五)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原发证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评价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验;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申请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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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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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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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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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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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现场勘验会议研究评定,提出审核意见(现场勘验会议研究不计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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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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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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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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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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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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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窗口发放审批文件,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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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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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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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履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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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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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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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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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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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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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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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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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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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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