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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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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27007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35007 Y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实施机构 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委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批准书,3年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7月26日修订,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现场勘验会议研究评定,提出审核意见(现场勘验会议研究不计办理时限)。 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窗口发放审批文件,并公开信息。 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履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依法管理使用。 综合监督科、行政事项服务科、医政医管科
其他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事项服务科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工作日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52935
2 服务电话 0373-307783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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