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0127003-0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35003-02 Y执业医师变更注册
主项名称 0135003 Y医师执业注册、执业医师变更注册
实施机构 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委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医师执业证书,在注册期间长期有效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修订,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 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计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公布,2017年4月1日施行) 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医师。 第七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窗口制发证,并公开信息。 行政事项服务科
其他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事项服务科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工作日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52935
2 服务电话 0373-307783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