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7002-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5002-02 Y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主项名称 |
0135002 Y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委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4年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17号,2004年8月28日通过,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2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发布并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第204项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3 |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1日修正)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2月14日通过,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
4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豫卫监〔2012〕15号,2012年3月16日发布)
第五条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
(五)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姓名,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
(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八)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使用的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应当提供委托协议以及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
(十一)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十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延续、复核申请;
(二)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单位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需要变更的事项;
(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单位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五)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提供单位的印章和标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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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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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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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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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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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现场勘验会议研究评定,提出审核意见(现场勘验会议研究不计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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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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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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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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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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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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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窗口发放审批文件,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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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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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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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履行供水安全卫生责任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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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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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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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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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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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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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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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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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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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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