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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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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27001-0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35001-02 Y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变更、注销)
实施机构 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委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通过,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2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21日修订,2017年4月1日施行)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豫政〔1997〕44号,1997年8月13日发布) 第五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床位在1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一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二级妇幼保健院,一级专科医院,市(地)、县级专科防治机构,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设区市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经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执业登记的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设床位的为1年,其它医疗机构为3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 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96号)    附件一第十项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省直医疗机构除外)设置及执业许 可,由省卫生计生委下放至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此为“医疗机 构设置及执业许可”项目的子项。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卫医〔2015〕5号) 一、调整后的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管理权限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行政(中医管理)部门负责二级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疗美容医院、医学检验所、疗养院、护理院以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中医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与执业许可。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11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现场勘验会议研究评定,提出审核意见(现场勘验会议研究不计办理时限)。 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窗口发放审批文件,并公开信息。 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履行医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法经营。 综合监督科
其他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事项服务科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工作日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52935
2 服务电话 0373-307783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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