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2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29005 Y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行政许可审批文件,3年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70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
2 |
【规范性文件】《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1995年11月13日颁布 )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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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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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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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水利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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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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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12日):材料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与技术规范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召开会议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组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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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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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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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7日):作出决定,印发《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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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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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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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日):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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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水利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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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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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落实办理补偿经费有关手续;监督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补偿工程同步施工;监督补偿工程实施单位按照补偿方案审批要求落实工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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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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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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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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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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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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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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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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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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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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