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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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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2016-0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29016-02 Y对检测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主项名称 0229016 Y对检测单位违规进行检测、管理活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新乡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已经2008年8月28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七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水政水资源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其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79615
2 服务电话 0373-207961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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