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06018-0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08018-06 Y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收缴、回收、销毁 |
主项名称 |
0308018 Y收缴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家主席令第79号,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6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
2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通过,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区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其中,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律销毁。
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销毁费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销毁的费用在回收所得中开支,或者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禁毒经费中列支。 |
3 |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4月21日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保管。对于可以回收的,应当予以回收;对于不能回收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予以销毁,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伤亡。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一律销毁。
保管和销毁费用由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承担的,该费用在回收所得中开支,或者在公安机关的禁毒经费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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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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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责任:对需依法查获进行收缴、回收、销毁的,由承办机构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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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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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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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责任: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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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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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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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交责任:批准后,由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上交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在具有相关职能行政机关监督下进行回收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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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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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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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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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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