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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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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06018-0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08018-02 Y对报废,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强制收缴
主项名称 0308018 Y收缴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7号,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责任:交警部门在检查中1.调查、取证责任:交警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群众举报、监控拍摄等)发现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告知 2.告知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执行 3.执行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送达 4.送达责任: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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