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06017-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08017-02 Y责令(解除)社区戒毒 |
主项名称 |
0308017 Y对吸毒人员的强制管理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殊警务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家主席令第79号,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
2 |
【行政法规】《禁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2011年6月22日通过,2011年6月26日施行)
第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三条 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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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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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工作中发现吸毒成瘾人员以及患有疾病不适合继续强制隔离戒毒等情形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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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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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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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承办单位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嫌疑人进行尿检及健康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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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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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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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由法制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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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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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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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责任: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进行(解除)社区戒毒,进行审批,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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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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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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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送达责任:制作责令(解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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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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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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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执行责任:接受社区戒毒人员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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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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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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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事后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与被决定人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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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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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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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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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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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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