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06017-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08017-01 Y强制隔离戒毒 |
主项名称 |
0308017 Y对吸毒人员的强制管理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殊警务支队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家主席令第79号,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工作中发现及举报、扭送等接到的具有吸毒嫌疑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查证。
|
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采取的强制措施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
决定
|
4.决定责任:制作《新乡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
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
送达
|
5.送达责任:将作出的决定书在24小时内送达当事人。
|
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
执行
|
6.执行责任:对决定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当事人,送至执行单位执行。
|
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05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