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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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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06014-0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08014-03 Y对可能违法犯罪人员的盘问、继续盘问
主项名称 0308014 Y盘问、继续盘问、居留审查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主席令第40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各分局
决定 2.决定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审批流程后,作出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决定。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各分局
执行 3.执行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行为。遇有符合法律、法规适用延长、变更、中止、终结或解除执行等情形,依法实施延长、变更、中止、终结或解除等执行。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各分局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告知相对人以及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理由和依据,方式、期限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等。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各分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各分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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