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2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29004 Y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含采砂)项目审批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利局行政事项服务科、建设与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关于**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批,3年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199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
2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
3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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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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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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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水利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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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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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15日):材料审查(按照《水法》第三十八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条例》等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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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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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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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4日):作出决定,印发《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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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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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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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日):行政许可决定书按规定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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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水利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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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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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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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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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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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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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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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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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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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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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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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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