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06007-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08007-02 Y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强制取缔 |
主项名称 |
0308007 Y取缔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5号,2001年7月26日通过,2001年8月2日实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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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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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责任。接到群众举报或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擅自经营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行业而无证经营的单位,决定强制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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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业大队、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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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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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责任:内部报批,实施前必须书面向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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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业大队、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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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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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告知环节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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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业大队、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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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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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置环节责任。经过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当场宣告予以取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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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业大队、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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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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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予以取缔单位要进行事后监管,严防重操旧业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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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业大队、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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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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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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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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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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