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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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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06006-0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08006-02 Y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施行现场管制
主项名称 0308006 Y驱散、强行带离现场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主席令第40号,1995年2月28日通过,1995年2月28日施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办案部门及各分局办案部门
决定 2.决定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审批流程后,作出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决定。 市公安局办案部门及各分局办案部门
执行 3.执行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行为。遇有符合法律、法规适用延长、变更、中止、终结或解除执行等情形,依法实施延长、变更、中止、终结或解除等执行。 市公安局办案部门及各分局办案部门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告知相对人以及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理由和依据,方式、期限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等。 市公安局办案部门及各分局办案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公安局办案部门及各分局办案部门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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