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06005-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08005-03 Y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
主项名称 |
0308005 Y扣留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7号,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
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4月28日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
3 |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2008年11月17日通过,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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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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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取证责任:交警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群众举报、监控拍摄等)发现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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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办案部门及各分局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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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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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告知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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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办案部门及各分局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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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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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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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办案部门及各分局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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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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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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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办案部门及各分局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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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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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办案部门及各分局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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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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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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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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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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