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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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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3001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08022 Y强制清除或者拆除影响消防安全的障碍物、妨碍物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2011年6月30日公布,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7月17日修正发布,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决定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制作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执行 3.执行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强制执行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其它非法方式。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新乡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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