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3001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08022 Y强制清除或者拆除影响消防安全的障碍物、妨碍物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2011年6月30日公布,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
2 |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7月17日修正发布,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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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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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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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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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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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制作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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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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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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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强制执行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其它非法方式。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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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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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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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新乡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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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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