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3001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08021 Y临时查封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部位和场所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消防条例》(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施行,根据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和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被查封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临时查封期限经批准可以延长。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临时查封措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
3 |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7月17日修正发布,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判定
|
1.判定责任:依法按照火灾隐患情形确定临时查封程序,选择即时查封程序或一般查封程序。
|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
查封
|
2.查封责任:①即时查封程序: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②一般程序: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日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按照研究确定的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实施临时查封,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
事后监管
|
3.事后监管责任:实施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在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新乡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