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30010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08019 Y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第四款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
2 |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7月17日修正发布,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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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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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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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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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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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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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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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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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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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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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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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新乡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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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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