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06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08003 Y对卖淫、嫖娼的强制检查、治疗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 |
设立依据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国家主席令第51号,1991年9月4日通过,1991年9月4日发布施行)
第四条第四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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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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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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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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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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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审批流程后,作出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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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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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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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行为。遇有符合法律、法规适用延长、变更、中止、终结或解除执行等情形,依法实施延长、变更、中止、终结或解除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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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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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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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告知相对人以及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理由和依据,方式、期限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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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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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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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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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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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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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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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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