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2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9007 Y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责令限期治理 |
实施机构 |
造林绿化与科学技术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华兰大道11号新乡市林业局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国家主席令第55号,2001年8月31日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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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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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对土地防沙治沙措施相关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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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绿化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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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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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的行为进行监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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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绿化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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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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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治理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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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绿化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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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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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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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绿化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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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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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绿化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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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23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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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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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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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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