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30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19001 Y对森林火灾责任确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华兰大道11号新乡市林业局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年11月19日修改,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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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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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接收县级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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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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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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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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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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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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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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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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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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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意见下发至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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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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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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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履行火烧迹地补植补造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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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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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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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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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23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2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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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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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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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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