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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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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1200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19002 Y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
实施机构 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改,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2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1年1月13日通过,2010年7月30日修改,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森林法》的规定代行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十三条 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告知 1.告知责任:违反《中华人同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决定 2.决定责任: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执行 3.责任执行:由森林公安局执行。 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2329
2 服务电话 0373-285232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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