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12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19001 Y对森林防火工作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年11月19日修改,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1年11月25日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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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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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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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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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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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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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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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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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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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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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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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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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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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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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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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23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2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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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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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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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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