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1201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19014 Y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 |
实施机构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通过,2010年1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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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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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及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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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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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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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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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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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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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组织实施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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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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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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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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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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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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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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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23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2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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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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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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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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