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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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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1201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19013 Y对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
实施机构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改, 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2010年1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及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执行 3.执行责任:组织实施行政强制。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2352
2 服务电话 0373-285233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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