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1201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19012 Y暂扣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 |
实施机构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7年3月30日通过,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采集、出售、收购、加工、利用、运输、贮藏野生植物的场所或者工具进行检查,有权暂扣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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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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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及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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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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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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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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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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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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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组织实施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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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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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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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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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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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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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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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23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2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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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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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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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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