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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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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12010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19010 Y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销毁
实施机构 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改,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2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修改,1992年5月13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输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馐,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对违法行为,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决定 2.决定责任:组织人员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执行 3.执行责任:由相关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2352
2 服务电话 0373-285235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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