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12010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19010 Y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销毁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改,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
2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修改,1992年5月13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输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馐,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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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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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对违法行为,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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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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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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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组织人员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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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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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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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由相关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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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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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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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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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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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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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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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23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2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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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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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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