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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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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12009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19009 Y对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拒不除治的强制代为除治
实施机构 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改,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2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1989年11月17日通过,1989年12月18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对违法行为,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决定 2.决定责任:组织人员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执行 3.执行责任:由相关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2352
2 服务电话 0373-285235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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