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12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19007 Y盘问、留置盘问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主席令第40号,2012年10月26日修改,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 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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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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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案件情况,受理需要强制执行的相关材料和法律生效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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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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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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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取证阶段:调取关证据,包括法律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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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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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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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或者不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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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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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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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阶段责任:根据决定情况,对被执行对象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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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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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2329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2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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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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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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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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