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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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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12007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19007 Y盘问、留置盘问
实施机构 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主席令第40号,2012年10月26日修改,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 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案件情况,受理需要强制执行的相关材料和法律生效文书。 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调查取证 2.调查取证阶段:调取关证据,包括法律文书等。 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或者不予强制执行。 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执行 4.执行阶段责任:根据决定情况,对被执行对象予以强制执行 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2329
2 服务电话 0373-285232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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