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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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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12006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19006 Y约束
实施机构 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改,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2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1年1月13日通过,2010年7月30日修改,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森林法》的规定代行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十三条 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案件情况,受理需要强制执行的相关材料和法律生效文书。 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调查取证 2.调查取证阶段:调取关证据,包括法律文书等。 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或者不予强制执行。 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执行 4.执行阶段责任:根据决定情况,对被执行对象予以强制执行 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2329
2 服务电话 0373-285232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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