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12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19005 Y强制传唤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改,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1年1月13日通过,2010年7月30日修改,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森林法》的规定代行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十三条 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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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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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案件情况,受理需要强制执行的相关材料和法律生效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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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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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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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取证阶段:调取关证据,包括法律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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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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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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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或者不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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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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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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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阶段责任:根据决定情况,对被执行对象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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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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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2329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2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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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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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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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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