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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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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1200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19002 Y对擅自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擅自移动、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或界桩(标),在限期内没有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
实施机构 林政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0年1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2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5月30日通过,2010年7月30日修改,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被破坏界桩(标)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限期内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及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林政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林政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执行 3.执行责任:组织实施行政强制。 林政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林政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林政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2352
2 服务电话 0373-285233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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