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6016-0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8016-07 Y校车驾驶许可 |
主项名称 |
0108016 Y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的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令139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第八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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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编号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1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 2011年7月7日起施行)公安交通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
驾驶证工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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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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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受理岗审核申请资料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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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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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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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证责任:规范制作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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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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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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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归档责任:24小时内将此笔业务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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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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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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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要求活动进行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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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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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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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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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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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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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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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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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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