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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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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06016-04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08016-04 Y军警、境外驾驶证换证
主项名称 0108016 Y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的许可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7号,2011年4月22日修订,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2 【部门规章】《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核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出入境记录;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驾驶经历。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不需要考试的,一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收费依据及标准
编号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 2011年7月7日起施行)公安交通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1.驾驶证工本费10元 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50元/人次 3.场地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申请A型、B型驾照 300元/人次 申请C型驾照 200元/人次 4.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1)实际道路驾驶 申请A型、B型驾照 250元/人次 申请C型驾照 150元/人次 (2)夜间实际道路驾驶 申请A型、B型驾照 100元/人次 申请C型驾照 100元/人次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受理岗审核申请资料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审核 2.审核责任:资料齐全的,受理申请。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制证 3.制证责任:规范制作驾驶证。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送达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时限要求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要求活动进行后续监管。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3工作日
承诺期限: 无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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