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2050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9050 Y对尽责不力,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传播、蔓延、成灾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改,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
2 |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1989年11月17日通过,1989年12月18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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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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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及时接收受案材料,填写立案登记表,报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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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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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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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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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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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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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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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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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领导审核处罚意见,重大案件,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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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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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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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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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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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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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23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2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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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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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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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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